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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友强行脱衣还用手机拍照女大学生受刺激送医-【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5:47:26 阅读: 来源:灯箱厂家

近年来,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不断增加。究竟此类事件中,受伤者的损失应由谁负责呢?学校是否要担责?就此,本报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通过法官说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舍友强行脱衣拍照女生发病校方担责

阿华、阿兰与阿丽(均为化名)都是“90后”,是福州一所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是同宿舍舍友,平时关系不错。

2012年3月10日晚上,阿华、阿兰与阿丽在学院集体宿舍睡觉时相互嬉笑打闹,阿华有脱阿丽衣服的行为,阿兰在边上用手机拍摄。阿丽受此刺激,当场情绪失控,和另两人大吵了一通。直到校方管理人员到场进行说服劝导,事态才暂时得以平息。

同年4月24日,阿丽以“应激障碍”为由进入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5月出院。之后,她又因“重度抑郁发作”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

阿丽认为:事发时,她在睡眠中被侵犯而惊醒,被同宿舍同学阿华脱上衣至半裸,并被阿兰拍照,且无人救助,对方还扬言要将照片上传到网络。她因而受到极度惊吓,导致精神重度抑郁。校方未尽到基本管理义务,对她遭受侵害事件仅简单粗暴制止,不问对错也未妥善处理,且未及时报案留存证据,过错明显,其侵权行为也是导致她精神崩溃的重要原因。

为此,阿丽要求阿华、阿兰和校方承担赔偿责任。遭拒后,她于去年底将对方一起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学之间嬉笑打闹属于正常友情行为,但要注意分寸,遇有不可预见之后果应及时尽责妥善处理。本案中,阿丽与阿华、阿兰系在宿舍之间打闹,阿华脱阿丽衣服,阿兰在边上用手机拍摄的行为无法预见本案后果,不能认定阿华和阿兰存在过错。但她们导致阿丽情绪过激,继而心理失常入住医院治疗。校方作为管理方虽然平息了事态,但没有安抚好阿丽的情绪。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公平责任原则,可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学校、阿华、阿兰应各分担阿丽实际支出医疗费用2.6万多元的15%。

一审宣判后,阿丽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案例二

小学生恶作剧造成他人受伤

小明与小强(均为化名)都是鼓楼区一所小学的学生。2014年2月25日11时许放学途中,小强与小明开起了玩笑,趁对方不备拿走其书包侧袋的饮料。小明为拿回饮料而快速追赶小强,在此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左腿受伤。

事发后,小明被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共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

小明的父母因与对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去年将小强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明和小强因嬉戏,小明跑步追赶小强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左腿受伤。事发时小明已年满10周岁,小强已年满11周岁,对自己所做行为及后果均已具备一定的认知和感受能力。根据其智力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当事双方均应当可以理解、感知在放学路上相互跑步追赶的危险性,尤其是小强应当可以理解和感知趁人不备拿走他人财物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因此,对小明的受伤,小强主观和客观上均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即承担80%的民事责任;小明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即承担20%的民事责任。

由于小强在发生本案人身损害时年满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他在本案中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据此,法院判令小强及其父母应赔偿小明1.9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小强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称:小强年仅11岁,无法预见同学间开个玩笑有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双方仅是同学间的玩笑,不应认定小强主观和客观上存有过错而承担主要责任。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事发时,小强和小明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均明确回答互不认识对方,因而不存在双方认识,小强动手抢饮料仅是同学间的游戏的说法。小强父母的上诉请求无理,不予支持,遂维持了原判结果。

案例三

为替妹妹解气哥哥脚踢他人

2013年11月9日,年满13岁的小力(化名)与小佳(化名)在仓山区太平洋城附近的一所幼儿园内的蹦蹦床上玩摔跤。小佳被小力摔倒在地,感觉很疼,就打电话向哥哥小彬(化名)哭诉。小彬听后很生气,当即赶到幼儿园内,将已往幼儿园西侧围栏跑并爬上围栏的小力抓下,要求小力向小佳道歉并在此过程中踢了小力后背一脚。小力被迫道歉后爬上幼儿园西侧围栏,跳下离开。

事发当日,小力脚痛难忍,被家长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外踝骨骺骨折、左肘软组织挫伤等。治疗一段时间后,他觉得没有好转,又换了一家医院进行治疗,前后共花去近万元医疗费。

经司法鉴定,小力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护理时间为60天。经公安机关委托,有关鉴定机构经鉴定,认定小力所受的损伤为轻伤。小力的父母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小彬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研究后认为,小彬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在此情况下,小力的父母代小力于去年将小彬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被告小彬将原告小力从围栏上抓下并踢小力后背,小力自行爬上围栏后跳下离开,原、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小彬抓扯年龄较小的小力并踢打对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力自行爬上围栏并跳下离开,应承担次要责任。

小彬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小力造成身体侵害,其后果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他的父母承担。综上所述,小力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30%的责任,小彬一方应承担7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小彬的父母应赔偿小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多元。

小彬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法官说法

学生在校园受伤 校方未必全担责

福州中院民庭的一位资深法官认为:

校园伤害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体育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足球、篮球等对抗性体育运动难免发生身体直接接触和碰撞,而其他如软梯、跳箱、单双杠等体育运动也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因此在学校与学生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责任问题。《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不满10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学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即发生伤害事件后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因此,10周岁以下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件时,只需证明伤害发生在校园即可,由学校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对于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学校以外人员伤害时,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并无过错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责任。

由此可见,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事故的责任归属,不能仅仅因为事故发生在校园,就要一律由学校负责。学校未尽到相应职责时,根据过错原则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当学校和学生对于伤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时,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当双方均无过错时,应合理分担责任,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这名法官特别提醒各类教育机构,一定要多加强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特别是上课前、放学后及午休时间、课间、就餐时间以及自由活动时间,是校园伤害事故的高发时间段,校方在上述时间段应增强安全注意义务。

作为家长,同样要对子女多尽管教义务,以防止并减少学生校园伤害案的发生,使学生能在一个安全环境中健康成长。如果这样的事件不幸发生,应尽量收集一切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诉讼中使自己占据有利的地位,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如果有证据证明校方存在过错,在诉讼中也可以将其列为第二被告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记者 陈鸿星/文 记者 陈晓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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